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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2024年第7期目录及摘要
来源:tg淘金网最新版本    发布时间:2024-07-23 16:07:27

  人工智能能够最终靠大量的数据来进行训练,学习数据中的规律和特征,高效生成新的内容,这不仅引发了创作模式的改革,同时也给版权豁免制度带来了挑战。版权豁免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平衡本权与他权,然而,随着人工智能带来的技术变革和产业调整,版权豁免制度在应对智能创作时暴露出了观念边界、规范边界以及条件边界等问题,对此,需要探索版权豁免制度的梯度式拓展策略,首先是主体拓展,针对“个人使用”条款的扩张解释;其次是原理拓展,将合理使用步骤化考量转向综合性考量;再次是规则拓展,增加智能创作豁免专项条款;最后是经济拓展,探索人工智能征税制度。来保证“生动化创作”与“自动化创作”都能获得合理的规范支持与发展空间。

  摘要:机器学习的版权合法性是AI时代下亟待解决的重要议题。在规范价值层面,机器学习对社会福利的增进效益是多维度的,且具有市场失灵情形下免于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经济理性。在事实认定层面,技术类合理使用案件为机器学习的合理使用定性提供了重要启示:应关注不一样的机器学习在输出结果上差异,从系列结果的整体效果认定合理使用。在对机器学习进行分类讨论时,应采用“现实可能性”标准和“理性可感知”标准,为技术创新保留“可喘息的空间”。具体来说,一般推定“非表达型”和“通用表达型”机器学习构成合理使用,但在后者的情形下应为著作权人设定“退出-选择”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特定作者表达型机器学习所输出的结果使用了特定作者的个性化表达,不构成合理使用;非营利性机器学习因内在的公益价值构成合理使用。

  摘要:人工智能数据训练加速技术迭代,驱动产业升级。然而,可版权性作品的获取与利用使其难免著作权侵权争议。数据训练特性、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和域外规制动向充分说明,人工智能数据训练合理使用化是大势所趋。决策式A与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运行原理与输出形式上存在非常明显区别,著作权法应当实施类型化规制。前者利用数据的功能性价值,构成“转换性使用”,后者利用数据的表达性价值,应当将其纳入可“选择退出”的合理使用情形。在制度配套设计上,需明确人工智能开发者的数据训练披露义务以保证著作权人“退出”可能性,同时针对强化学习中使用者的数据训练行为,构建AI开发者侵权提示责任减轻机制,实现使用者与开发者的责任分担。

  作者:瞿昊晖(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讲师);李隽姝(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摘要: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典型代表之一,虚拟数字人基于大数据模型训练进行文本、图片、影音算法生成,并应用于文化旅游、新闻娱乐、电商游戏等场景。新型数据安全风险也随之产生,如非法获取与利用数据风险、数据偏见与数据存储风险、虚假生成内容与不正当竞争风险、刑事风险等。由此,面对数据安全与数据利用原则之间的现实张力,坚持并实施数据安全的统筹安全与发展原则与数据利用的分类分级原则,秉持“人身-财产”差异性数据分类模式,实现虚拟数字人数据“识别—溯源—监管”的合规路径,从而明确数据采集的范围、方式,厘清企业与政府之间对数据安全风险的监管界限。

  摘要:翻译是跨文化交流的重要方法,译作体现着译者的智力劳动,在性质上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演绎作品,具有独特的独创性认定标准及著作权保护价值。翻译作品著作权侵权源于原作的较大市场需求与后译者的不当攀附。随着翻译技术的迭代,其侵权现象愈发隐蔽,这一点在“公版书”领域尤为明显。结合译作的翻译学特点,在认定翻译作品侵权时,需要首先认定“接触”条件的成立,而后排除无独创性的通用或惯常表达,判断后译者是不是真的存在对原译个性化表达和错漏衍夺等非通用因素的袭用,以此实现精准判定翻译作品侵权、维护译者权利和保障翻译领域创新发展的整体目标。

  摘要:《专利法》第2条规定了外观设计“富有美感”的授权要件,专利审查员、法官常常不得不进行有关的审美判断。由于对审美判断主观性的错误担忧,外观设计中的“守门人”规则正发生异化。以设计特征的非功能性来取代审美判断是最为典型的做法,功能性特征与装饰性特征的概念也慢慢的变成为外观设计的判断标准。为应对这一趋势,美国法院通过“两步测试法”为美学防御规则的适用开辟了道路,而欧盟法院则运用“因果关系”标准限制了功能原则的过度扩张。我国外观设计审美判断规则的再体系化应综合运用“客观观察者视角”“因果逻辑检验”以及“整体性评估”测试方法。

  摘要:企业知产刑事合规建设不仅必要而且可行。但囿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属性,合规建设中仍然面临着启动适用存在争议、计划定制存在难题、有效实施存在障碍和评估验收存在挑战的困境。经济学中的效率原则与知产刑事合规蕴含的价值追求相契合,可以为其困境解决和制度建构提供充足学术供给。在效率原则指导下,启动阶段,合规适用的企业应当大小规模皆宜、适用的罪名应当轻罪重罪兼有,启动程序应当扩展至侦诉审整一个流程;制定阶段,合规计划应该在知产第三方组织的指导下进行针对性和差异化的制定;实施阶段,空间和技术上应分别建立知产合规异地协作工作机制和智慧知产合规监管平台;评估阶段,应以知产第三方机构为评估人员、以实质和分类评估为标准、以企业自行承担、政府补充承担为评估费用承担方式。

  作者:张惠彬(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庄鸿展(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要: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正掀起国际产业分工格局的历史性重塑。应产业需求,意大利在2005年正式推出《意大利工业产权法典》,通过专门法典针对性提升知识产权制度治理效能。时逢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势能轮番冲击经济社会的原有法制保障,《意大利工业产权法典》适时修正,调整完善规范内容并加深与欧盟指令的协调一致性。意大利知识产权规范体系枝繁叶茂之时其根系也愈发庞杂,呈现为实体规范分植于《意大利民法典》《意大利版权保护法》《意大利工业产权法典》三部位阶、内容相异的法律。由此搭建成的知识产权规范体系颇具特色,但也需进一步的关联厘清以明晰内部根系主次。意大利立法实践拓宽了我国知识产权规范考量维度,从名目、效力、法律意旨处为我国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建设提供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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