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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体育入口app:高州一镇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来源:开云体育入口app    发布时间:2025-12-19 06: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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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高州市谢鸡镇义山工业园(广东供销高州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产业园二期)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2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高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供社、市总工会、谢鸡镇政府等有关人员组成的高州市谢鸡镇“8·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受伤或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解决的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事故调查组经综合分析认定:高州市谢鸡镇“8·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在进行高处作业过程中,未依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帽和安全带,从高处坠落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相关证书:(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33*,资质类别及等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有效期:2024年11月01日至2029年10月31日。(2)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JZ安许证字〔2020〕049297,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3年09月01日至2026年09月10日。

  2023年8月28日,中建*局与广东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农业)就高州市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产业园二期设计施工总承8包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项目开工后总承包单位中建三局通过正常招标流程于2024年4月20日与绍兴公司签订了《高州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产业园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聚氨酯发泡保温专业分包合同》。根据专业分包合同中《工程保修缺陷责任》,本工程保修期限为2年,自整体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该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上的问题,乙方(绍兴公司)在接到甲方(中建三局)维修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派人前往维修处理。高州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产业园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最终完工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中建*局于2024年11月11日完成安全终止监督,并于2025年1月20日办理完工验收备案手续。

  2025年7月20日,天*公司在中建*局回访时,提出需要清洁内墙。中建三局于7月21日通知绍*公司于29日进场维保清洁,预计工期为5天。天*公司将此次内墙清洁于7月27日将冷库一层内墙清洁工作通过移交单形式移交给中建三局,并要求总包单位落实作业申请制度,签发了7月29日至8月3日的作业申请表。2025年7月29日,绍*公司在进行维保工作前,向中建三局提交了《高处作业审批表》,中建*局对其进行审批,表中明确作业类别为高处作业,作业部位为5,作业班组为内墙清理班组,监护人为沈*浩,作业起止时间为2025年7月29日至2025年8月3日,并填写了登高车验收表、内墙清理安全教育登记表、安全技术交底表。

  2025年8月1日早上6时40分左右,张*国等人在广东供销天业冷链物流园内5号冷库1层2号小库门口集合准备上班。安全员沈*浩在给工人们开完班前会后,离开5号冷库1层2号小库。6时45分许,工人们开始作业。张*国和李*忠同时乘剪叉升降式高空作业平台上升到离地面约4米的距离做内墙清洗工作,工作时张*国背对着李*忠,当时无监护人在现场进行监护。6时50分左右张*国突然从剪叉升降式高空作业平台上坠落到地面。

  安全员沈*浩和队长李*恩知道消息后,从隔壁小库赶过来,同时有工人拨打了120救援电线到达,经医生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现场为高州市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产业园二期(未投产状态)的5号冷库1层2号小库内西北方向最左上角处,该小库长51.6米,宽25米,高8.4米,为混凝土结构,没有通电,没有照明设备,作业时为临时用电及照明。

  现场有一辆剪叉升降式高空作业平台,死者张*国安全帽跌落位置离身体较远,安全绳一端系在死者身上,另一端在死者张*国手边,安全绳完整无损,没有系扣在剪叉升降式高空作业平台上。据了解事故发生时,该剪叉升降式高空作业平台作业高度约4米高,实施工程人员正在清洗内墙。

  涉事机器为剪叉升降式高空作业平台,产品型号为ZS0812HA,出厂日期为2023年1月29日,持有出厂合格证,平台尺寸2490×1150mm,额定起重量450kg,起升高度8m,2024年11月26日进行了检验,结论判定为合格。绍*公司对该机器于2025年2月9日购买了“财产一切险”进行投保。

  死者:张*国,死者,男,58岁,汉族,河南汤阴人,为绍*公司的施工工人。经高州市公安局法医现场勘查,张*国符合高坠死亡特征。

  2025年8月1日7时许,高州市谢鸡镇政府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1名男子坠落受伤。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处理,对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在第一时间将该起事故上报至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及茂名市应急管理局。

  事故发生后,作业现场人员陶晓明立即上报给绍*公司的带队队长李*恩,然后马上拨打了120急救电线报警电话。然后绍兴公司和中建三局的有关人员分别向上级进行了汇报,并且赶赴现场。20分钟后,120医生到场检查后宣布张*国已经死亡。

  事发后,市应急管理局、市卫健局、谢鸡镇政府、谢鸡派出所等相关职能部门先后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善后处置工作。2025年8月3日,绍兴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了《和解协议书》,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该起事故善后赔偿工作已妥善处理。

  经评估,本次事故有关人员能快速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帮助,充分的利用人力对伤者开展抢救;各职能部门能快速响应,及时控制处理事故。虽未能抢救回伤者,但能积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没有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影响,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时、措施得当。

  (一)绍*公司。建立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有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登高车安全操作规程。但绍兴公司安全管理存在“形式化”,管理责任不落实,具体表现为:1.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绍兴公司安排专职安全员沈*浩作为高处作业的监护人,但该监护人并未落实全程监护,也未能确保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2.未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高处作业人员的高处作业证进行审核检查;3.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1)无年度计划、组织考核、建档管理培训记录,无高处作业培训记录,无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际记录不完整,无法证明培训的真实性。综上,绍*公司安全管理职责未落实到位。

  (二)中建*局。建立并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有高州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产业园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方案、重大危险源及其控制计划清单;制定并填写有劳动用品发放表、新工人入场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班组班前安全活动记录、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记录、旁站记录等。根据分包合同附件7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要求1,明确了绍*公司危险作业时,应当经过中建三局的批准,并办理审批手续,在危险作业实施过程中,绍*公司应当安排专人进行全程监护,督促作业人员按章作业。综上,中建*局履行了甲方的权责,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到位。

  1附件7《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三)乙方的权责 进行受限空间作业、防护设施拆除、脚手架拆除作业、动火作业、爆破作业、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及顶升作业、建(构)筑物拆除作业、电梯井内施工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应当经过甲方的批准,并办理审批手续。危险作业实施过程中,乙方应当安排专人进行全程监护,督促作业人员按章作业。

  张*国,作为实施工程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仅持有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颁发的设备操作培训《高空作业车操作证》,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高处作业)就进行高处作业;对存在的高处作业危险性认识不足,进行清洁内墙作业时,未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帽和安全带,从高处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绍*公司现场管理不到位,在现场未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未发现事故现场高处作业的安全风险隐患,未监督、教育实施工程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纠正实施工程人员未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

  2.绍*公司未落实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严格审查高处作业人员的高处作业证;未落实该公司的安全教育

  和培训计划,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建立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不完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长、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解决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一)谢鸡镇人民政府,是事发地的属地政府,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今年以来,该镇制订了《关于印发谢鸡镇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对义山工业园、成品油市场、各类企业、重载货车通行等开展了专项行动,并在节日时期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谢鸡镇人民政府多次检查事发工业园区,但未发现其存在事故安全风险隐患,对辖区内重点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方面指导力量不足,工作存在疏忽之处。

  (二)高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是涉事企业的监管部门。其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受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在授权和委托范围内行使相应监管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园区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园区内公共设施的综合监管工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2025年至今,园区管委会召开会议研究布置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并联合金山街道办、应急管理和消防等部门组织召集园区企业主要负责人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培训。2025年工业园管委会对广东供销天业冷链物流园开展安全生产指导工作5次,下发1份安全隐患整改意见书,要求物流园现场负责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务必落实到园内各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1.张*国,作为实施工程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存在的高处作业危险性认识不足,作业时未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不慎从高处坠落,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不再追究其责任。

  2.沈*浩,是绍*公司安排在施工现场的专职安全员,作为高处作业的监护人,未对现场高处作业人员的高处作业证进行审核检查,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纠正实施工程人员未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督导不力4,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高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3.邵*平,绍*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落实本单位组织制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对外派实施工程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进行督促、检查,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高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绍*公司对外派实施工程人员作业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落实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严格审查高处作业人员的高处作业证,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纠正实施工程人员未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未落实该公司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按公司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开展教育培训,建立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不完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长、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高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绍*公司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召开事故专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认真分析事故原因,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采取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再次发生;要逐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外派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严格要求高处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养员工安全生产理念,强化员工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求实施工程人员作业时要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慢慢地加强员工安全意识。

  (二)谢鸡镇人民政府要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抓手,切实加强对辖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辖区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及时查处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将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督促相关企业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高处作业现场管理,同时,加强对辖区内的企业和建设工程单位高处作业安全宣传工作。

  (三)高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要严把园区建设施工安全关口。严格要求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抓好风险分析研判;要常态化开展高处作业专项排查整治,进一步加大对高处作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风险源头管控,要求企业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等方式加强高处作业人员培训,切实规范高处作业生产行为,提升高处作业安全防范意识。同时,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督促相关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广泛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工作,要举一反三,找准弄清本辖区内易发生事故的关键风险点,重点环节,分类制定管控措施,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